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候訊室候保室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9
九、檢察長、主任檢察官及書記官長,應經常巡視候訊室、候保室;對於
    執行勤務負責盡職及廢弛職務之法警,得分別依相關規定予以適當獎
    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