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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候訊室候保室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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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以下簡稱各檢察署)受理下列各
    款人犯,應置於候訊室:
(一)各司法警察機關隨案移送之犯罪嫌疑人。
(二)檢察官向監獄、看守所或其他拘禁處所提訊之在押人犯。
(三)拘提、逮捕或通緝到案之人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