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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候訊室候保室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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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諭知具保、責付之人犯,應即登記於被告具保責付登記簿。 (格式
      如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