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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候訊室候保室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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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候訊人犯攜有不適於保管之物品時,得令其本人為適當之處理。如
      係違禁物或有發生危險之虞者,應報請檢察官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