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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候訊室候保室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15
十五、人犯解入候訊室或候保室,由負責管理之法警檢查身體、衣物及隨
      身攜帶物品。女性人犯於未設置女法警之各檢察署,應指定女性職
      員執行之。
      前項查獲之財物,應即逐項登記於人犯攜帶財物收發保管登記簿(
      格式如附件四),暫時代為保管,由候訊室主管人員加蓋查驗印章
      ,並依所查獲物品做以下處理:
  (一)貴重物品(含戒指、手鍊、項鍊、現金零錢等金屬物品):應命
        人犯自行包妥密封,於封口處簽名、蓋章或捺指印後予以保管。
  (二)現金紙鈔:得交由人犯自行保管,並於登記簿上具體註明數量及
        金額。
      有關查獲財物之保管、彌封及發還點交作業,應於監視設備下為之
      。
      偵訊後如准予具保、責付或准易科罰金者,應俟其辦妥具保、責付
      或繳納罰金手續釋回時,將所保管之財物發還。如係經裁定羈押、
      還押或送監執行者,應隨同人犯或受刑人逕送各該監所簽收。
      財物保管人員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