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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候訊室候保室應行注意事項 15
十五、人犯解入候訊室或候保室,由負責管理之法警檢查身體、衣物及隨
      身攜帶物品。女性人犯於未設置女法警之各檢察署,應指定女性職
      員執行之。
      前項查獲之財物,應即逐項登記於人犯攜帶財物收發保管登記簿(
      格式如附件四),暫時代為保管,由候訊室主管人員加蓋查驗印章
      ,並依所查獲物品做以下處理:
  (一)貴重物品(含戒指、手鍊、項鍊、現金零錢等金屬物品):應命
        人犯自行包妥密封,於封口處簽名、蓋章或捺指印後予以保管。
  (二)現金紙鈔:得交由人犯自行保管,並於登記簿上具體註明數量及
        金額。
      有關查獲財物之保管、彌封及發還點交作業,應於監視設備下為之
      。
      偵訊後如准予具保、責付或准易科罰金者,應俟其辦妥具保、責付
      或繳納罰金手續釋回時,將所保管之財物發還。如係經裁定羈押、
      還押或送監執行者,應隨同人犯或受刑人逕送各該監所簽收。
      財物保管人員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民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修正
15
十五、人犯解入候訊室或候保室,由負責管理之法警檢查身體、衣物及隨
      身攜帶物品。女性人犯於未設置女法警之各檢察署,應指定女性職
      員執行之。
      前項查獲之財物,應即逐項登記於人犯攜帶財物收發保管登記簿(
      格式如附件四),暫時代為保管,由候訊室主管人員加蓋查驗印章
      ,並依所查獲物品做以下處理:
  (一)貴重物品(含戒指、手鍊、項鍊、現金零錢等金屬物品):應命
        人犯自行包妥密封,於封口處簽名、蓋章或捺指印後予以保管。
  (二)現金紙鈔:得交由人犯自行保管,並於登記簿上具體註明數量及
        金額。
      有關查獲財物之保管、彌封及發還點交作業,應於監視設備下為之
      。
      偵訊後如准予具保、責付或准易科罰金者,應俟其辦妥具保、責付
      或繳納罰金手續釋回時,將所保管之財物發還。如係經裁定羈押、
      還押或送監執行者,應隨同人犯或受刑人逕送各該監所簽收。
      財物保管人員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民國 93 年 11 月 25 日修正
15
十五  人犯解入候訊室,由負責管理之法警檢查身體、衣物及隨身攜帶物
      品。女性人犯於未設置女法警之各檢察署,應指定女性職員執行之
      。
      前項查獲之財物,應即逐項登記於人犯攜帶財物收發保管登記簿 (
      格式如附件四) ,暫時代為保管;並由候訊室主管人員加蓋查驗印
      章。如係貴重物品,並應命其自行包妥密封,在騎縫線上簽名、蓋
      章或捺指印後予以保管。
      偵訊後如准予具保、責付或准易科罰金者,應俟其辦妥具保、責付
      或繳納罰金手續釋回時,將所保管之財物發還。如係經裁定羈押、
      還押或送監執行者,應隨同人犯或受刑人逕送各該監所簽收。
      財物保管人員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民國 93 年 07 月 08 日修正
15
十五  人犯解入候訊室,由負責管理之法警檢查身體、衣物及隨身攜帶物
      品。女性人犯於未設置女法警之各檢察署,應指定女性職員執行之
      。
      前項查獲之財物,應即逐項登記於人犯攜帶財物收發保管登記簿 (
      格式如附件四) ,暫時代為保管;並由候訊室主管人員加蓋查驗印
      章。如係貴重物品,並應命其自行包妥密封,在騎縫線上簽名、蓋
      章或捺指印後予以保管。
      偵訊後如准予具保、責付或准易科罰金者,應俟其辦妥具保、責付
      或繳納罰金手續釋回時,將所保管之財物發還。如係經裁定羈押、
      還押或送監執行者,應隨同人犯或受刑人逕送各該監所簽收。
      財物保管人員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民國 84 年 08 月 29 日修正
14
十四  解入候訊室之人犯,由負責管理之法警檢查搜身。女性人犯於未設
      置女法警之各檢察署,應指定女性職員執行之。
      前項查獲之財物,應即逐項登記於人犯攜帶財物收發保管登記簿,
      暫時代為保管;並由候訊室主管人員加蓋查驗印章。如係貴重物品
      ,並應命其自行包妥密封,在騎縫線上簽名、蓋章或捺指印後予以
      保管。
      偵訊後如准予具保或責付者,應俟其辦妥具保、責付釋回時將所保
      管之財物發還。如係諭知羈押或還押者,則隨同人犯或受刑人逕送
      各該監所簽收。
      財物保管人員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民國 73 年 12 月 26 日訂定
14
十四  解入候訊室之人犯,由負責管理之法警搜身。女性人犯於未設置女
      法警之各檢察處,應指定女性職員執行之。
      前項查獲之財物,應即即逐項登記於人犯攜帶財物收發保管登記簿
      ,暫時代為保管;並由候訊室主管人員加蓋查驗印章。如係貴重物
      品,並應命其自行包妥密封,在騎縫線上簽名、蓋章或捺指印後予
      以保管。
      偵訊後如准予具保、責付者,應俟其辦妥具保、責付手續釋回時將
      所保管之財物發還。如係諭知羈押或還押者,財隨同人犯逕奠各該
      監所簽收。
      財物保管人員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