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候訊室候保室應行注意事項 15
民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1.現行規定僅針對人犯解入候訊室須由法警執行安全檢身作業,對於檢察官訊問後諭
  知具保、責付或准予易科罰金者,解入候保室時未規定執行檢身作業,考量實務上
  曾有檢察官諭知具保、責付後改為聲請羈押,或人犯於候保室內情緒不穩致生危安
  情事,為避免是類狀況,有必要加強執行候保室留置人犯檢身作業,爰修正本點規
  定俾供法警執勤之依據。
2.有關現行查獲人犯財物之保管,針對貴重物品係強制規定應由人犯自行包妥密封後
  由法警予以保管。然衡酌人犯之財產權益保障及考量實務作法,因現金「紙鈔」較
  無致生危險之可能,且為避免保管金錢糾紛,爰增列規定得交由人犯自行保管並應
  於登記簿上註明數量及金額;至於現金「零錢」等金屬物品及其他貴重物品,因恐
  致生安全疑慮,則仍應交由法警人員代為保管較為妥適。
3.為避免財物保管糾紛,就人犯檢身所查獲之財物、彌封及發還點交作業,應由法警
  於監視設備下為之,爰增列第三項。
4.原規定第三項、第四項改列第四項、第五項。
《附件四修正說明》
一、配合法院組織法一百十四條之二,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起檢察機關更名,
    將機關名稱刪除「法院」二字。
二、本點附件適用本署各級檢察署,爰刪除「地方」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