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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候訊室候保室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7
七  負責管理候訊室、候保室之法警,應注意人犯之安全維護;並隨時維
    持秩序,防止串證、串供或滋生事端。
    負責管理之法警,發現人犯有傷病、身體不適或其他類似之陳情時,
    應即作適當之處置,同時向上級長官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