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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候訊室候保室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10
十  檢察長得指定法警長、副法警長或適當之人員兼辦綜理候訊室候保室
    之勤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