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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候訊室候保室應行注意事項 10
十  檢察長得指定法警長、副法警長或適當之人員兼辦綜理候訊室候保室
    之勤務。
民國 93 年 07 月 08 日修正
10
十  檢察長得指定法警長、副法警長或適當之人員兼辦綜理候訊室候保室
    之勤務。
民國 84 年 08 月 29 日修正
9
九  各檢察署檢察長得指定法警長、副法警長或適當之人員兼辦綜理候訊
    室候保室之勤務。
民國 73 年 12 月 26 日訂定
9
九  各檢察處首席檢察官得指定法警長、副法警長或適當之人員兼辦綜理
    候訊室候保室之勤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