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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候訊室候保室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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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檢察官於訊問人犯後,諭知具保、責付或准易科罰金者,在辦妥具保
    、責付或繳納罰金手續前,應將人犯置於候保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