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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候訊室候保室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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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負責管理候訊室、候保室之法警對於人犯應以和善態度處遇,不得有
    粗暴舉動或其他有損人犯人格尊嚴之言行。
    為維持候保秩序,防止人犯脫逃或滋生事端,得經檢察官同意後,對
    人犯之身體為必要之束縛。但情形急迫者,得束縛其身體後,即時陳
    報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