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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候訊室候保室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3
三  檢察官聲請經法院裁定准予羈押之人犯,應即將之解送所轄之看守所
    或少年觀護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