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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候訊室候保室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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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置於候訊室之男、女人犯及少年,應予隔離;其經檢察官認有禁止接
    見及通信之必要,而向法院聲請羈押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