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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候訊室候保室應行注意事項 4
四  置於候訊室之男、女人犯及少年,應予隔離;其經檢察官認有禁止接
    見及通信之必要,而向法院聲請羈押者亦同。
民國 93 年 07 月 08 日修正
4
四  置於候訊室之男、女人犯及少年,應予隔離;其經檢察官認有禁止接
    見及通信之必要,而向法院聲請羈押者亦同。
民國 84 年 08 月 2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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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置於候訊室之男、女人犯及少年,應予隔離;其經檢察官諭知禁止接
    見及通信者亦同。
民國 73 年 12 月 26 日訂定
3
三  置於候訊室之男、女人犯及少年,應予隔離;其經檢察官諭知禁止接
    見及通信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