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078 條
1.
發文日期:112.08.28
要  旨:
關於夫妻之一方死亡後,生存之他方始收養其子女之情形,實務見解多數
認為姻親關係不因配偶一方死亡而消滅,被收養人仍屬收養人配偶之子女
,適用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之相關要件及效力。準此,有關被收養
人與其本身已亡故之父(或母)之權利義務關係,不因被尚生存之配偶收
養而消滅
2.
發文日期:108.10.29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本文規定參照,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
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
又行政處分發生形式確定力後,違法行政處分是否依職權撤銷,除有該條
但書不得撤銷情形者外,原則上委諸行政機關裁量
3.
發文日期:107.10.19
要  旨:
法務部就「喪偶仍冠夫姓之當事人單獨收養子女,其養子女得否從其所冠
配偶之姓乙案」之說明
4.
發文日期:107.09.20
要  旨:
法務部就「成年後於收養關係存續中改從母姓取得原住民身分,得否再申
請改從養父姓乙案」之說明
5.
發文日期:107.07.13
要  旨:
電子簽章法第 4、6、9  條規定參照,各機關若欲就特定事項排除電子簽
章法適用,應分別依法令或公告排除各自業管之申請事項及文件;另「與
親屬法有關事項之文書」應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係指民法就親屬關係與
親屬間權利義務設有應以書面或書面約定等相關規定之文書而言
6.
發文日期:104.12.17
要  旨:
養子女從姓應依收養成立時之養子女從姓規定辦理,至於收養登記後,於
收養關係存續中擬變更養子女姓氏,僅能變更為養父姓或養母姓,尚不得
變更為原來之姓
7.
發文日期:104.01.07
要  旨:
民法第 1059、1059-1 條、家事事件法第 3、23、27、33、35、110 條規
定參照,目前司法實務就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得否成立調解或和解,
仍有不同意見,故有關民眾憑調解筆錄申請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戶籍登記
事項,宜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核處,如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間存有爭議,
亦以法院判決為斷
8.
發文日期:103.12.22
要  旨:
收養關係成立於 96 年 5  月 23 日民法親屬編修正公布前,其養子女應
從收養者之姓
9.
發文日期:103.01.29
要  旨:
民法第 1078、1079 條、家事事件法第 115、117 條規等定參照,法院認
可收養裁定須自確定時方發生效力,而本於該裁定效力,養子女與養父母
間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收養關係,除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外,與
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權利義務停止
10.
發文日期:103.01.29
要  旨:
民法第 1059 條規定參照,子女從姓規定係參酌我國國情及國外立法體例
而定,並符合性別平等精神,如建議修正放寬子女從姓規定,放寬從姓親
等範圍界定恐因當事人需求不同,難有一致標準,另身分法具公益性,民
法親屬編對婚姻及家庭制度多設有強制規定,與財產法允許原則上由當事
人依其意思發生法律效力,有所不同
11.
發文日期:102.09.25
要  旨:
民法第 1077、1778、1080 條等規定參照,養子女之養父單獨與其終止收
養後,養子女與養母(已死亡)間收養關係仍繼續存在,故養子女應從養
母姓,非原來之姓,又欲回復本姓時,應向法院聲請許可終止收養關係後
始得為之
12.
發文日期:101.06.19
要  旨:
民法第 1078 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 1  條等規定參照,收養關係成立
於 96.05.23 民法親屬編修正公布前,其養子女之從姓,自應依當時有效
民法第 1078 條規定,從收養者之姓
13.
發文日期:100.04.11
要  旨: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親屬間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故養子女
已成年,於收養關係存續中,應僅能變更為養父姓或養母姓。又當事人於
養父母死亡後欲回復本姓,須向法院聲請許可終止收養關係後始得為之
14.
發文日期:100.03.15
要  旨:
參照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 1  條規定,收養關係成立於 96 年 5  月 23
日民法親屬編修正公布前,其養子女之從姓,應依當時有效民法第 1078
條規定,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
15.
發文日期:100.02.10
要  旨:
當事人因收養而姓氏變更後,從其姓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是否須隨同改
姓,端視該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是否成年而定,如未成年,以親權為基礎
,宜隨同改姓;如已成年,因子女已有獨立自主之意思與生活關係,即不
宜使其隨同改姓,故收養效力不及於成年人或已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16.
發文日期:100.02.10
要  旨:
關於收養關係存續中,養子女變更從姓,應僅能變更為養父姓或養母姓,
若當事人於養父母死亡後欲回復本姓者,須依民法相關規定向法院聲請許
可終止收養關係後始得為之
17.
發文日期:099.12.23
要  旨: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他方與其子女之關係仍為直系血親,其權利
義務關係不因收養而受影響,亦不因收養關係之存在先後而有差異,且該
天然血親關係,亦不受夫妻離婚所影響,該養子女之姓氏變更,應依民法
第 1078 條第 3  項準用第 1059 條第 2  項至第 5  項之規定辦理
18.
發文日期:099.11.10
要  旨:
按民法規定,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關係仍為直
系血親,其權利義務關係不因收養而受影響,故他方子女如已成年,且收
養關係仍然存續中,自得適用民法第 1078 條第 3  項準用第 1059 條第
3 項規定,自行決定變更為母姓,至當事人涉及原住民身分相關規定部分
,則須由主管機關依權責審認
19.
發文日期:099.09.28
要  旨:
按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故
養子女已成年,依民法第 1078 條第 3  項準用第 1059 條第 3  項規定
,於收養關係存續中,應僅能變更為養父姓或養母姓,若當事人於養父母
死亡後欲回復本姓,須依民法相關規定向法院聲請許可終止收養關係後始
得為之
20.
發文日期:099.07.30
要  旨:
依民法相關規定,收養關係存續中,已成年之養子女,應僅能變更其姓氏
為養父姓或養母姓,若養子女於養父母死亡後欲回復本姓者,應依民法規
定向法院聲請許可終止收養關係後始得為之
21.
發文日期:098.10.06
要  旨:
關於收養子女之姓氏,應按民法第 1078 條之立法原旨,基於『子女最佳
利益原則』於收養登記前以書面約定其姓氏,倘若於收養關係存續中養子
女有變更姓氏之必要狀況者,爰於該條第三項增訂規定,明定第一千零五
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於收養之情形準用之
22.
發文日期:084.10.19
要  旨:
申請補償填養父母姓名疑義
23.
發文日期:084.10.19
要  旨:
申請補償填養父母姓名疑義
24.
發文日期:082.10.20
要  旨:
申請更正從養母姓疑義
25.
發文日期:082.02.23
要  旨:
核准山胞沿用其族群原有姓氏命名
26.
發文日期:075.05.28
要  旨:
按養子女之從姓,係屬收養效力之範圍,收養關係自收養契約成立時起,
始發生效力,收養契約成立前已收養之子女,非收養之效力所及,與養父
母之養父母不生擬制血親關係,似無須改從養父母之養父母之姓。又姓名
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因被收養或終止收養者」始得申請改姓。
本案收養人劉○蓉復被蔡○龍收養,其原所收養之子女劉○青,並未為收
養人之養父母蔡○龍所收養,亦非收養之效力所及,似尚難依上開規定申
請改姓
27.
發文日期:049.10.06
要  旨:
查依民法第一千條之規定,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又第一千零七十八條之
規定,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是以本件之收養人除有民法第一千條但書之
情形外,其收養之子從其姓,亦從其所冠夫之姓。
28.
發文日期:044.07.14
要  旨:
本案王棋楠因伊祖被王乞收養改從被收養者之姓,為適用民法第一千零七
十八條之結果,而其父自當從祖姓,伊本人自當從父姓,復為適用民法第
一千零五十九條之結果,上開兩法條均係強行規定,法令雖對於養子女之
子女或孫子女是否應從該養父母之姓不加規定,事實上亦為當然之結果。
29.
發文日期:040.08.21
要  旨:
查該林花既已因與陳男結婚而覆姓陳林,則其單獨收養之養子及其所生非
婚生子女,凡依法理應從母姓者,似應一律以陳林為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