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高雄縣議會提案建請修正戶籍法時以人道精神尊重山胞意見,核准山
胞沿用其族群原有姓氏命名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貴部八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台 (八十二) 內戶字第八二七三三八二
號函。
二 有關稱姓之規定,民法第一千條、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千零七十
八條及第一千零八十三條,固分別規定夫妻之冠姓、子女之從姓、養
子女之從姓及養子女本姓之回復,惟上開條文皆非關於回復原有姓氏
之規定。故本件山胞得否沿用其族群原有姓氏命名,宜由貴部依「修
正臺灣省人民回復原有姓名辦法」及「姓名條例」等有關規定,本於
職掌自行審酌。
三 高雄縣議會建議修正戶籍法時,以人道精神尊重山胞意見,核准山胞
沿用其族群原有姓氏命名乙節,因戶籍法係 貴部主管法規,亦請本
於職掌自行審酌,至如涉及民法修正部分,當留供本部將來修法時參
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