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2)法律字第 0390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02 月 23 日
要  旨:
核准山胞沿用其族群原有姓氏命名
主    旨:關於高雄縣議會提案建請修正戶籍法時以人道精神尊重山胞意見,核准山
          胞沿用其族群原有姓氏命名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貴部八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台 (八十二) 內戶字第八二七三三八二
              號函。
          二  有關稱姓之規定,民法第一千條、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千零七十
              八條及第一千零八十三條,固分別規定夫妻之冠姓、子女之從姓、養
              子女之從姓及養子女本姓之回復,惟上開條文皆非關於回復原有姓氏
              之規定。故本件山胞得否沿用其族群原有姓氏命名,宜由貴部依「修
              正臺灣省人民回復原有姓名辦法」及「姓名條例」等有關規定,本於
              職掌自行審酌。
          三  高雄縣議會建議修正戶籍法時,以人道精神尊重山胞意見,核准山胞
              沿用其族群原有姓氏命名乙節,因戶籍法係  貴部主管法規,亦請本
              於職掌自行審酌,至如涉及民法修正部分,當留供本部將來修法時參
              參考。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154 期 5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