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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5)法律字第 648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5 年 05 月 28 日
要  旨:
按養子女之從姓,係屬收養效力之範圍,收養關係自收養契約成立時起,
始發生效力,收養契約成立前已收養之子女,非收養之效力所及,與養父
母之養父母不生擬制血親關係,似無須改從養父母之養父母之姓。又姓名
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因被收養或終止收養者」始得申請改姓。
本案收養人劉○蓉復被蔡○龍收養,其原所收養之子女劉○青,並未為收
養人之養父母蔡○龍所收養,亦非收養之效力所及,似尚難依上開規定申
請改姓
全文內容:按養子女之從姓,係屬收養效力之範圍,收養關係自收養契約成立時起,
          始發生效力,收養契約成立前已收養之子女,非收養之效力所及,與養父
          母之養父母不生擬制血親關係,似無須改從養父母之養父母之姓。又姓名
          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因被收養或終止收養者」始得申請改姓。
          本案收養人劉○蓉復被蔡○龍收養,其原所收養之子女劉○青,並未為收
          養人之養父母蔡○龍所收養,亦非收養之效力所及,似尚難依上開規定申
          請改姓。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69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