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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0)台電參字第 2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0 年 08 月 21 日
要  旨:
查該林花既已因與陳男結婚而覆姓陳林,則其單獨收養之養子及其所生非
婚生子女,凡依法理應從母姓者,似應一律以陳林為姓。
全文內容:查該林○既已因與陳男結婚而複姓陳林,則其單獨收養之養子及其所生非
          婚生子女,凡依法理應從母姓者,似應一律以陳林為姓。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69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