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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9)台函民字第 503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9 年 10 月 06 日
要  旨:
查依民法第一千條之規定,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又第一千零七十八條之
規定,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是以本件之收養人除有民法第一千條但書之
情形外,其收養之子從其姓,亦從其所冠夫之姓。
全文內容:查依民法第一千條之規定,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又第一千零七十八條之
          規定,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是以本件之收養人除有民法第一千條但書之
          情形外,其收養之子從其姓,亦從其所冠夫之姓。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69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