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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9905061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
要  旨:
關於收養關係存續中,養子女變更從姓,應僅能變更為養父姓或養母姓,
若當事人於養父母死亡後欲回復本姓者,須依民法相關規定向法院聲請許
可終止收養關係後始得為之
主    旨:關於收養關係存續中,養子女變更從姓疑義乙案,仍請參照本部 99 年 9
          月 28 日法律決字第 0999026934 號書函意見,請  查照參考。
說    明:復  貴部 99 年 11 月 10 日台內戶字第 0990219075 號函。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