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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4)台公參字第 388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4 年 07 月 14 日
要  旨:
本案王棋楠因伊祖被王乞收養改從被收養者之姓,為適用民法第一千零七
十八條之結果,而其父自當從祖姓,伊本人自當從父姓,復為適用民法第
一千零五十九條之結果,上開兩法條均係強行規定,法令雖對於養子女之
子女或孫子女是否應從該養父母之姓不加規定,事實上亦為當然之結果。
全文內容:本案王○○因伊祖被王○收養改從被收養者之姓,為適用民法第一○七八
          之結果,而其父自當從祖姓,伊本人自當從父姓,復為適用民法一○五九
          條之結果,上開兩條均係強行規定,法令雖對於養子女之子女或孫子女是
          否應從該養父母之姓不加規定,事實上亦為當然之結果。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61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