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本案王棋楠因伊祖被王乞收養改從被收養者之姓,為適用民法第一千零七
十八條之結果,而其父自當從祖姓,伊本人自當從父姓,復為適用民法第
一千零五十九條之結果,上開兩法條均係強行規定,法令雖對於養子女之
子女或孫子女是否應從該養父母之姓不加規定,事實上亦為當然之結果。
全文內容:本案王○○因伊祖被王○收養改從被收養者之姓,為適用民法第一○七八
之結果,而其父自當從祖姓,伊本人自當從父姓,復為適用民法一○五九
條之結果,上開兩條均係強行規定,法令雖對於養子女之子女或孫子女是
否應從該養父母之姓不加規定,事實上亦為當然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