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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罰法 第 24 條
1.
發文日期:113.06.06
要  旨:
有關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學理上稱此為「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至於已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後,罰鍰較輕之其他處罰規定雖
未明顯適用,但處罰效果應已涵蓋於較重之處罰之中,應視同亦已適用,
故如其餘較輕之處罰規定之法規,繼處罰之後設有其他後續之效果規定,
當可視同已處罰,而繼續適用
2.
發文日期:112.12.08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傳播業者涉及違規廣告之行為,倘衛生機關查認尚難構成違
反衛生法律之裁罰要件,可否由通傳會依廣電法及衛廣法規範廣播電視事
業節目與廣告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予以調查裁罰乙節
之說明
3.
發文日期:112.11.16
要  旨: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
之規定裁處;至各該規定是否設有刑事罰及刑度為何,尚不在比較範圍之
列。如該行為人為事業機構負責人,則應先釐清各該規定之裁罰對象究為
事業機構或其負責人,如非同一主體,自應依各該規定分別處罰,不生一
事二罰之問題
4.
發文日期:112.07.28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同時違反菸害防制法增修條文與菸酒管理法案件,其裁處有
無競合問題乙案之說明
5.
發文日期:112.03.29
要  旨:
有關納稅義務人積欠稅款,經稅捐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署後,雙方達成協
議以分期繳納積欠之稅款及罰鍰相關疑義之說明
6.
發文日期:112.02.03
要  旨:
有關一行為因土地分別坐落於非都市土地及都市計畫範圍內而同時違反區
域計畫法及都市計畫法規定適用疑義,因區域計畫法與都市計畫法所規範
者,非屬同一事項而不具有特別法與普通法之關係,並無法規競合關係
7.
發文日期:111.02.23
要  旨: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緩,數機關均有管轄權時,其管轄
競合之處理方式,應由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以避免重複處罰
,並未剝奪各主管機關之管轄權及裁罰權;罰鍰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
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8.
發文日期:111.02.22
要  旨: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應先釐清上開規定間是否有普
通法及特別法關係;數機關均有管轄權時,其管轄競合之處理方式,雖應
由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惟並未剝奪各主管機關之管轄權及裁
罰權
9.
發文日期:110.12.17
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有經董事會議決議通過授權董事運作基金,並將基金匯至董
事個人金融帳戶,再於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及決算資料前匯回至法人帳戶之
情形,係違反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1  項前段抑或同條項後段之規定疑
義之說明
10.
發文日期:110.01.14
要  旨:
有關所詢入境旅客攜帶電子煙油及電子煙霧化器相關零件之違法行為疑義
,宜先釐清確認具體個案是否符合菸害防制法第 14 條所定要件,再予審
認其行為數
11.
發文日期:109.07.29
要  旨:
有關民眾網路販賣私菸,涉及違反菸害防制法第 5  條第 1  款與第 23
條,及菸酒管理法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請參酌並依具體個案事實本於
職權審認之;如有涉訟,應以法院之最終判斷為準
12.
發文日期:109.01.21
要  旨:
既存違章建築之命令拆除,係為使行為人除去違法狀態或停止違法行為者
,則非行政罰法之「裁罰性不利處分」。違法之事實是否為「一行為」,
乃個案判斷之問題,應視具體事實與構成要件分別判斷之
13.
發文日期:108.11.12
要  旨: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與人口販運防制法均有規範媒體違法侵害兒少
身分隱私之行為及處罰規定,就二法所規範未滿 18 歲之人之競合情形,
兒少性剝削條例應屬特別法而優先於人口販運法規定為適用。惟依兒少性
剝削條例第 52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其他法律有較重
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似應適用罰鍰額度較高之人口販運法規定
14.
發文日期:108.11.05
要  旨:
財團法人同時違反財團法人法第 25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未將「
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及「監察報告書」一併送主管機關備查,係以一行
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從一重裁處
15.
發文日期:108.07.18
要  旨:
有關教保人員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法條適用,因涉及違反之法規與處罰適用規定之確認,宜請主管機關
先行釐清,俾以後續判斷是否有行政罰法第 24 條規定適用
16.
發文日期:108.03.13
要  旨:
國家公園法第 19 條、花蓮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第 4  條規定參照,
該自治條例第 4  條第 3  款規定內容觀之,因公園法第 19 條規定並未
涵蓋該款規定之構成要件,反之亦然,是以兩者間並不存有特別法與普通
法關係,不生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適用問題
17.
發文日期:107.09.10
要  旨:
因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1  款與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二者並無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行為人如係一行為同時違反而
應處罰鍰者,裁罰機關應依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裁處罰
鍰適用之法規依據
18.
發文日期:107.09.05
要  旨:
廠商報運貨物進口,一行為同時違反藥事法及海關緝私條例規定,倘法定
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因其裁處權罹於時效而不能進行裁處,仍有法定
罰鍰額較低而裁處權時效尚未消滅規定可資適用者,仍得由該尚未罹於裁
處權時效之法律主管機關依法另為裁處
19.
發文日期:107.08.27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陽明山國家公園內未經申請許可擅自施工案件,同時違反國
家公園法第 16 條及森林法第 9  條相關規定,涉及一行為不二罰等法律
效果之說明
20.
發文日期:107.01.10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參照,均係以一行為違反數個
行政法上義務規定為前提,倘非此情形,而係一行為違反一行政法上義務
,依違反法規規定除應處罰鍰外,尚有沒入等其他種類行政罰,即無上述
規定適用
21.
發文日期:106.07.13
要  旨:
參照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
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規定裁處,如該數個應處罰罰鍰中有法
定罰鍰額並非定額時,應由該法裁罰機關就具體個案調查認定依據該規定
所應處罰鍰額為基礎,再以之與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罰鍰額度為比較,
據以適用;又為法定罰鍰最高額比較時,應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處罰規定
所定罰鍰最高額作為比較基準,而非以各主管機關為執行法律裁處規定時
所訂定裁量基準裁量金額為比較
22.
發文日期:105.09.22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依法設置,具
有一定編制,並於權限範圍內代表行政主體行使公權力之組織,又行政罰
處罰,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前提,而實施處罰構成要件行為之義務主體
,自屬依法處罰對象
23.
發文日期:105.07.22
要  旨:
廣電業者播出內容如有違反相關法令,縱然各該法規未針對廣電業者訂有
明確義務及罰則,各該法規主管機關仍可就同一違法事實,如符合行政罰
法第 14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要件,自得就該共同違法行為,分別
處罰;又廣電三法均訂有節目及廣告內容不得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
定」等情形規範,故倘其他各該法規主管機關未裁罰傳播事業,國家通訊
傳播委員會仍得依該等法處罰,不受影響,惟應注意行政罰法第 24 條「
一行為不二罰」規定
24.
發文日期:105.06.02
要  旨:
如攤商擅於都市計畫住宅區或保護區土地設置攤販集中場營業行為,係一
個違規營業行為而違反二個行政法上不作為義務者,應依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
25.
發文日期:104.12.14
要  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項與第 3  項規定其立法
理由、構成要件、行為態樣及處罰之目的皆為不同,應屬數行為,而得併
合處罰,無「一行為不二罰」原則適用;另行政處罰以刑事判決作為認定
事實依據時,如該判決尚未確定,不宜逕以其一審判決內容作為認定事實
之唯一依據,仍須調查相關事證並據以認定事實
26.
發文日期:104.04.14
要  旨: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4 條、鐵路法第 65 條、行政罰法第 5、27  條規定
參照,行為人購買鐵路車票加價出售行為,因鐵路法係特別規定應優先適
用,如仍在裁處期間內,逕依鐵路法規定裁處;又鐵路法修法前違法行為
經依修正前鐵路法規定移送檢察署,但因法規修正除罪化,檢察官為不起
訴處分案件,應適用修正後鐵路法規定裁處
27.
發文日期:104.04.13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24 條、使用牌照稅法第 28 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2  條規定參照,使用牌照稅法第 28 條第 2  項「處以應納稅額 2  倍
以下之罰鍰」屬法定罰鍰額並非定額情形,適用時,應先就具體個案計算
所應納稅額,並乘以二倍為法定罰鍰最高額後,再與條例規定罰鍰最高額
比較輕重,如係使用牌照稅法為重罰,則稅捐稽徵機關於裁罰時,其裁罰
額度自不得低於該條例法定罰鍰最低額
28.
發文日期:104.01.30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24、25 條、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24 條、建築法第 73 條等規
定參照,旅館業者違法擴大營業範圍,如係違反上述規定「變更使用類組
」規定,屬一行為同時違反數個行政法規定義務,應擇一從重處斷;如係
違反上述規定「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
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規定,則為數行為而非
一行為,自應分別處罰
29.
發文日期:102.10.29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24、25 條規定參照,違法行為究應評價為「一行為」抑或「
數行為」,必須就具體個案事實情節依據行為人主觀犯意、構成要件實現
、受侵害法益及所侵害法律效果,斟酌被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條文文義、立
法意旨、制裁意義、期待可能性與社會通念等因素綜合判斷決定
30.
發文日期:102.10.25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24 條規定參照,特別法優先適用原則,為重要法規適用原則
,在法規適用順序上,應更高於從一重處罰原則,故特別法中對於同一行
為雖法定罰鍰額較低,仍應優先適用該特別法並由該特別法主管機關為裁
罰管轄機關
31.
發文日期:102.07.03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24、25 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4  條等規定參照,飲酒
後駕車係以「作為」方式違反禁止飲酒駕車之不作為義務,又未領有駕駛
執照駕駛車輛違反規定予以處罰,係以「不作為」行為方式違反作為義務
,二者應屬數行為,無「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
32.
發文日期:102.07.02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24、25 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等規定參照,駕
駛車輛行經測試檢定處所後不停車接受稽查,或停車後拒絕接受測試檢定
予以處罰,係以「不作為」行為方式違反接受測試檢定之作為義務,又駕
駛人接受測試檢定,如呼氣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法定標準而未達移送刑
法公共危險罪嫌標準予以處罰,係以「作為」方式違反禁止飲酒超過特定
標準之不作為義務,故拒絕接受測試檢定與酒後駕車二者違反行政法上義
務並不同,分屬數行為,應分別處罰,無「一行為不二罰」原則適用
33.
發文日期:102.01.23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24、25 條等規定參照,違法行為究應評價為「一行為」或「
數行為」並非僅就法規與法規間關連或抽象事實予以抽象判斷,必須就具
體個案事實情節依據行為人主觀犯意、構成要件實現、受侵害法益及所侵
害法律效果,斟酌被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條文文義、立法意旨、制裁意義、
期待可能性與社會通念等因素綜合判斷決定,即將因個案具體情節不同,
結果未必相同
34.
發文日期:101.01.19
要  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4、88 條等規定參照,重型機器腳踏車裝載液化石
油氣未申請臨時通行證、懸掛標誌及標示牌等,係以不作為方式違反行為
義務,而附載物品超重則係以作為方式違反禁止超載不作為義務,應屬數
行為
35.
發文日期:100.08.10
要  旨:
一行為同時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各款及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依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從法定罰鍰額最高規定處罰,
係比較具體個案查明計算後之法定罰鍰額,決定從重適用之法條
36.
發文日期:100.01.11
要  旨:
按「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係指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
罰鍰者而言,因行為單一且處罰種類相同,從其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
目的,故僅得裁處一個罰鍰,並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若行為人
不同,或雖行為人相同但非屬同一行為,則屬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
法上義務之規定,而應分別處罰
37.
發文日期:099.10.14
要  旨: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節目,如係首次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18 條節目
內容分級規定,同時違反第 19 條節目廣告化規定,且為 1  年內第 3  
次違法者,依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除應裁處新台幣 20 萬元
以上 200  萬元下之罰鍰外,應併裁處警告
38.
發文日期:099.07.29
要  旨:
關於醫療機構因尚未擬定試驗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以及經人體試
驗委員會審查同意,亦未實踐告知程序及取得受試者書面同意,便擅自施
行人體試驗,對違法行為係屬一行為或數行為,因涉及具體個案事實之認
定,宜由裁罰機關依據行為人之主觀犯意本於職權審認之
39.
發文日期:099.07.14
要  旨:
關於「一行為不二罰」係為避免人民因法律錯綜複雜之規定,導致人民同
一行為,遭受數個不同法律之處罰,而承受過度不利之後果,此乃現代民
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縱使於行政罰法施行前已受裁處之行政罰案件,
雖無該法之適用,仍可視為該法適用,並應擇一從重處斷之
40.
發文日期:099.07.13
要  旨:
關於汽車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且未請領臨時通行證之違規行為,係屬於「
一行為」抑或「數行為」乃個案判斷之問題,並非按法規之規定予以抽象
判斷,須就具體個案犯行事實之情節,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依法審認之
41.
發文日期:099.04.12
要  旨:
關於未登記之工廠同時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及區域計畫法…等規定時,經
依較重之都市計畫法規定處以罰鍰後,雖未依較輕之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
處以罰鍰時,亦視同已適用之,而得依其相關之規定或命令其停工
42.
發文日期:099.02.25
要  旨:
對於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所得利益等,應視各該行政法義務之內容
而定,而「危害公共安全」、「明顯懸掛招牌非法從事業務,且有規避、
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檢查之情形」等情事是否屬違反老人福利法第 45 條
所規定,而成為對未申請設立許可或未於法定期限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
老人福利機構裁處罰鍰時應考量之因素,仍需由內政部部參酌老人福利法
第 45 條之相關規定意旨,本於權責依法審認之
43.
發文日期:098.09.29
要  旨:
函釋位於山坡地範圍內之休閒農場未依核定計畫進行開發建設,擅自開挖
及興建旅館,其裁罰處理原則疑義
44.
發文日期:098.09.22
要  旨:
關於計程車違規進入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及未按自動計費器收費
,其裁處是否涉及行政罰法之適用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