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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 法規名稱: |
廢/停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機關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
| 公發布日: |
民國 72 年 07 月 07 日 |
| 廢止日期: | 民國 94 年 10 月 06 日 |
| 法規體系: |
檢察機關 > 臺灣高等檢察署 |
| 圖表附件: | |
二、各機關檔案應設置檔案室,採統一管理方式集中管理。
三、檔案室應具有防火、防熱、防潮、防盜、防鼠咬、防蟲蛀、防塵埃等
防範設施,除因公務需要經管理人員許可者外,嚴禁他人進入檔案室
。四、檔案室應指派編制內之員額一人專責管理。如因業務需要,經機關首
長核准得派助理人員協辦之。五、檔案管理人員應注意室內採光、通風、清潔等設施之維護,嚴禁煙火
,並隨時清查,以防損壞,其主管人員每月至少抽查一次。六、檔案管理人員,應善盡管理之責,如有怠忽致檔案滅失、毀損者,應
予議處。七、檔案分訴訟類、行政類、及簿冊類。各類檔案之分類名稱及代號另定
之。八、訴訟類檔案應俟案件裁判確定執行完畢後即予歸檔,其他不經裁判而
終結確定者,辦畢隨時歸檔。
行政類檔案應予辦畢後歸檔。
簿冊類檔案應於年度終了後歸檔。但屬專案性質者,得於辦畢隨時歸
檔。
贓證物品或刑事保證金尚未處理完畢者,不得歸檔。九、檔案文件之裝訂,應按來文先後之順序排列,其厚度不宜超過六公分
,超過者,可分成數冊裝訂,並依次編註頁數、蓋騎縫章或角章,填
寫目錄,加裝封面及封底。但訴訟卷宗之厚度不在此限。十、案卷應於卷面載明案由 (事由) 、案號及保存期限,登載於送卷歸檔
簿 (附式一) 經檢察官或主管人員核章,送檔案室歸檔。十一、檔案管理人員,對於歸檔案卷,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案卷內文書處理手續已完備。
(二) 案卷宗數或冊數相符及附件齊全。
(三) 卷宗封底裝訂線已加封蓋章。
(四) 保證金及應發還之贓證物品均已發還。
如不符前項各款之規定時,應由承辦單位補正。十二、訴訟案卷經點收後,以每案為準按年度及類別依次編定檔號,並登
載於檔案保存簿上。 (附式二)
一案多卷而含偵查卷者,其年度之編定以偵查卷為準。
一案多卷者,每卷應歸同一檔號,並備索引登入各卷之案號。十三、行政檔案應依文書性質分:類、綱、目、節四級,以概括全案之名
詞為案 由,以立案之先後為序。
歸檔案卷無前案可併者,始得編立新案。新案應就年份、類別及有
關規定編為年號、類號及案號。
一案涉及數事者,應先確定其主要類屬,編定檔號,另以影 (複)
本分附於相關檔案內。十四、簿冊,按其年度編定檔號,於檔案保存簿 (附式三) 上,載明簿冊
名稱及歸檔單位。十五、機密檔案,應指定專人單獨保管。
機密文件在全案未結前暫不歸檔,歸檔時由承辦人員密封,不載案
由,僅記載來文單位、機密等級、總收文字號。
本機關發文者,則記載本機關之總發文字號及保存年限,經陳奉首
長核准後歸檔。
機密檔案之解密,依機密等級、年限、或上級指示辦理,由承辦單
位簽奉首長核准後,通知解除機密。
機密檔案傳遞時,應裝入密件箱 (袋) ,並加鎖或封條,嚴防洩密
。十六、檔案應按年度、類別及檔號順序存放檔架,檔架應編號懸掛號牌,
註明架內檔案起訖號數,必要時並繪製位置圖,以便查調。十七、檔案保存期限依照「檢察機關文卷保存期限作業要點」或「監所文
卷保存期限規程」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機關檔案分類
及保存期限表」之規定辦理。十八、檔案屆滿保存期限,應依照「會計法」第八十三、八十四條「檢察
機關文卷保存期限作業要點」第八條或「監所文卷保存期限規程」
第六條之規定造具清冊 (附式四、五、六) 報請核准後定期銷燬。十九、銷燬檔案時,對於卷內文書有宜特別保存以備考查者,應切實審查
分別簽請各該機關首長核定,單獨抽出,予以永久保存;若與國史
或革命事蹟有關者,逕送國史館保存之。二十、銷燬檔案時,各種處分書及其他裁判書原本應抽出裝訂成冊,或攝
製微縮底 (磁、碟) 片,永久保存之。二十一、經報准銷燬之檔案,得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 銷燬檔案應打包捆緊加封,並標明重量,每包以十五公斤左右
為準。
(二) 除機密檔案必須由各機關自行焚燬者外,應送當地公營或規模
較大之紙廠溶化,主管廢紙處理單位應會同派員負責運送,並
監視至完全溶化為止。
二十二、本機關人員調卷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 調卷應填具調卷簿 (附式七) 或調卷單 (附式八) ,經檢察官
或單位主管簽章後調閱。
(二) 調閱非本科 (課) 室主管卷宗,應以調卷單 (附式九) 會請原
主管單位或陳報共同上級長官核准後始得調取。
(三) 調閱機密檔案,應陳奉機關首長核准。
(四) 調卷人對所調檔案應負保密及妥善保管之責,不得抽換、竄改
、毀損或轉借他人。
二十四、他機關調卷,應憑正式公文,並經機關首長核准。但調閱有關國
家政策性之機密檔案應陳報上級機關核准。
二十五、調卷之程序如下:
(一)檔案管理人員收受調卷簿或調卷單於審查其手續齊備後,應即
檢送案卷,最遲不得逾二日,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二)調卷人領取調卷時,應於檔案出入簿(附式十)上簽章或留存
調卷單備查。
(三)檔案管理人員應將所調之卷逐一登載於檔案出入簿,並於卷宗
返還時在簿內註明返還年月日,由收受人簽章,以備查考。
(四)還卷經驗收無誤後,檔案管理人員應於調卷人原調卷簿上簽章
或返還調卷單。
二十六、調閱檔案以十五天為限,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調卷逾期未還者,應隨時以書面催還(附式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