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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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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健全檔案管理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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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機關檔案應設置檔案室,採統一管理方式集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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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檔案室應具有防火、防熱、防潮、防盜、防鼠咬、防蟲蛀、防塵埃等
    防範設施,除因公務需要經管理人員許可者外,嚴禁他人進入檔案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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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檔案室應指派編制內之員額一人專責管理。如因業務需要,經機關首
    長核准得派助理人員協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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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檔案管理人員應注意室內採光、通風、清潔等設施之維護,嚴禁煙火
    ,並隨時清查,以防損壞,其主管人員每月至少抽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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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檔案管理人員,應善盡管理之責,如有怠忽致檔案滅失、毀損者,應
    予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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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檔案分訴訟類、行政類、及簿冊類。各類檔案之分類名稱及代號另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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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訴訟類檔案應俟案件裁判確定執行完畢後即予歸檔,其他不經裁判而
    終結確定者,辦畢隨時歸檔。
    行政類檔案應予辦畢後歸檔。
    簿冊類檔案應於年度終了後歸檔。但屬專案性質者,得於辦畢隨時歸
    檔。
    贓證物品或刑事保證金尚未處理完畢者,不得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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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檔案文件之裝訂,應按來文先後之順序排列,其厚度不宜超過六公分
    ,超過者,可分成數冊裝訂,並依次編註頁數、蓋騎縫章或角章,填
    寫目錄,加裝封面及封底。但訴訟卷宗之厚度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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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案卷應於卷面載明案由 (事由) 、案號及保存期限,登載於送卷歸檔
    簿 (附式一) 經檢察官或主管人員核章,送檔案室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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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檔案管理人員,對於歸檔案卷,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案卷內文書處理手續已完備。
   (二) 案卷宗數或冊數相符及附件齊全。
   (三) 卷宗封底裝訂線已加封蓋章。
   (四) 保證金及應發還之贓證物品均已發還。
      如不符前項各款之規定時,應由承辦單位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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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訴訟案卷經點收後,以每案為準按年度及類別依次編定檔號,並登
      載於檔案保存簿上。 (附式二) 
      一案多卷而含偵查卷者,其年度之編定以偵查卷為準。
      一案多卷者,每卷應歸同一檔號,並備索引登入各卷之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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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行政檔案應依文書性質分:類、綱、目、節四級,以概括全案之名
      詞為案 由,以立案之先後為序。
      歸檔案卷無前案可併者,始得編立新案。新案應就年份、類別及有
      關規定編為年號、類號及案號。
      一案涉及數事者,應先確定其主要類屬,編定檔號,另以影 (複) 
      本分附於相關檔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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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簿冊,按其年度編定檔號,於檔案保存簿 (附式三) 上,載明簿冊
      名稱及歸檔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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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機密檔案,應指定專人單獨保管。
      機密文件在全案未結前暫不歸檔,歸檔時由承辦人員密封,不載案
      由,僅記載來文單位、機密等級、總收文字號。
      本機關發文者,則記載本機關之總發文字號及保存年限,經陳奉首
      長核准後歸檔。
      機密檔案之解密,依機密等級、年限、或上級指示辦理,由承辦單
      位簽奉首長核准後,通知解除機密。
      機密檔案傳遞時,應裝入密件箱 (袋) ,並加鎖或封條,嚴防洩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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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檔案應按年度、類別及檔號順序存放檔架,檔架應編號懸掛號牌,
      註明架內檔案起訖號數,必要時並繪製位置圖,以便查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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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檔案保存期限依照「檢察機關文卷保存期限作業要點」或「監所文
      卷保存期限規程」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機關檔案分類
      及保存期限表」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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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檔案屆滿保存期限,應依照「會計法」第八十三、八十四條「檢察
      機關文卷保存期限作業要點」第八條或「監所文卷保存期限規程」
      第六條之規定造具清冊 (附式四、五、六) 報請核准後定期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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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銷燬檔案時,對於卷內文書有宜特別保存以備考查者,應切實審查
      分別簽請各該機關首長核定,單獨抽出,予以永久保存;若與國史
      或革命事蹟有關者,逕送國史館保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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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銷燬檔案時,各種處分書及其他裁判書原本應抽出裝訂成冊,或攝
      製微縮底 (磁、碟) 片,永久保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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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經報准銷燬之檔案,得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 銷燬檔案應打包捆緊加封,並標明重量,每包以十五公斤左右為
        準。
   (二) 除機密檔案必須由各機關自行焚燬者外,應送當地公營或規模較
        大之紙廠溶化,主管廢紙處理單位應會同派員負責運送,並監視
        至完全溶化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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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本機關人員調卷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 調卷應填具調卷簿 (附式七) 或調卷單 (附式八) ,經檢察官或
        單位主管簽章後調閱。
   (二) 調閱非本科 (課) 室主管卷宗,應以調卷單 (附式九) 會請原主
        管單位或陳報共同上級長官核准後始得調取。
   (三) 調閱機密檔案,應陳奉機關首長核准。
   (四) 調卷人對所調檔案應負保密及妥善保管之責,不得抽換、竄改、
        毀損或轉借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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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調卷人離職時,應將所調之檔案全部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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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他機關調卷,應憑正式公文,並經機關首長核准。但調閱有關國
        家政策性之機密檔案應陳報上級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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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調卷之程序如下:
   (一) 檔案管理人員收受調卷簿或調卷單於審查其手續齊備後,應即檢
        送案卷,最遲不得逾二日,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二) 調卷人領取調卷時,應於檔案出入簿 (附式十) 上簽章或留存調
        卷單備查。
   (三) 檔案管理人員應將所調之卷逐一登載於檔案出入簿,並於卷宗返
        還時在簿內註明返還年月日,由收受人簽章,以備查考。
   (四) 還卷經驗收無誤後,檔案管理人員應於調卷人原調卷簿上簽章或
        返還調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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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調閱檔案以十五天為限,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調卷逾期未還者,應隨時以書面催還 (附式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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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本要點報請  法務部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