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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機關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6 日
15
十五、機密檔案,應指定專人單獨保管。
      機密文件在全案未結前暫不歸檔,歸檔時由承辦人員密封,不載案
      由,僅記載來文單位、機密等級、總收文字號。
      本機關發文者,則記載本機關之總發文字號及保存年限,經陳奉首
      長核准後歸檔。
      機密檔案之解密,依機密等級、年限、或上級指示辦理,由承辦單
      位簽奉首長核准後,通知解除機密。
      機密檔案傳遞時,應裝入密件箱 (袋) ,並加鎖或封條,嚴防洩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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