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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機關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6 日
13
十三、行政檔案應依文書性質分:類、綱、目、節四級,以概括全案之名
      詞為案 由,以立案之先後為序。
      歸檔案卷無前案可併者,始得編立新案。新案應就年份、類別及有
      關規定編為年號、類號及案號。
      一案涉及數事者,應先確定其主要類屬,編定檔號,另以影 (複) 
      本分附於相關檔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