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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機關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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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經報准銷燬之檔案,得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 銷燬檔案應打包捆緊加封,並標明重量,每包以十五公斤左右
          為準。
     (二) 除機密檔案必須由各機關自行焚燬者外,應送當地公營或規模
          較大之紙廠溶化,主管廢紙處理單位應會同派員負責運送,並
          監視至完全溶化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