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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機關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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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檔案屆滿保存期限,應依照「會計法」第八十三、八十四條「檢察
      機關文卷保存期限作業要點」第八條或「監所文卷保存期限規程」
      第六條之規定造具清冊 (附式四、五、六) 報請核准後定期銷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