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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機關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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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訴訟類檔案應俟案件裁判確定執行完畢後即予歸檔,其他不經裁判而
    終結確定者,辦畢隨時歸檔。
    行政類檔案應予辦畢後歸檔。
    簿冊類檔案應於年度終了後歸檔。但屬專案性質者,得於辦畢隨時歸
    檔。
    贓證物品或刑事保證金尚未處理完畢者,不得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