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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機關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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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調閱檔案以十五天為限,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調卷逾期未還者,應隨時以書面催還(附式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