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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機關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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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調卷之程序如下:
    (一)檔案管理人員收受調卷簿或調卷單於審查其手續齊備後,應即
          檢送案卷,最遲不得逾二日,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二)調卷人領取調卷時,應於檔案出入簿(附式十)上簽章或留存
          調卷單備查。
    (三)檔案管理人員應將所調之卷逐一登載於檔案出入簿,並於卷宗
          返還時在簿內註明返還年月日,由收受人簽章,以備查考。
    (四)還卷經驗收無誤後,檔案管理人員應於調卷人原調卷簿上簽章
          或返還調卷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