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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75 條
1.
發文日期:110.02.01
要  旨:
檢察官就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3  第 1  項第 2  款關於得撤銷緩起
訴處分之規定,是否以被告緩起訴處分前所故意犯之他罪已判決有罪「確
定」,始能依職權撤銷緩起訴處分?
2.
發文日期:107.04.23
要  旨:
公務員犯貪污治罪條例罪數次,高等法院判決其所犯該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交付賄賂罪有期徒刑二月,褫奪公權一年(前案);所犯同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四月,褫奪公權二年(後案),應執
行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緩刑三年,並於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向公庫支付八十
萬元,褫奪公權二年。檢察官全部上訴,最高法院判決前案部分上訴駁回
確定,後案則撤銷發回高等法院審理中,而最高法院判決理由未說明高等
法院原判決有關定執行刑及緩刑之效力。試問執行檢察官就已確定之前案
如何執行?
3.
發文日期:105.11.28
要  旨:
行為人因過失致死案件,偵查中經檢察官諭知交保新臺幣 2  萬元,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 5  月,緩刑 5  年,應給付告訴人 250  萬元,給付方
式為為先給付一部分金額,其餘部分採分期給付,至全部清償為止。案經
確定並送執行,則於全部賠償金額尚未給付完畢前,保證金應否先行發還
?
4.
發文日期:102.10.14
要  旨:
行為人在民國 93 年間犯下強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3  年,緩刑
5 年(少年犯),並於 93 年 10 月時確定,嗣行為人於 95 年 11 月再
度犯下傷害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6  月減為 3  月,亦於 97 年 1
月確定,且經法院撤銷緩刑宣告,並於 97 年 7  月確定。試問行為人所
犯強盜罪之行刑權時效,應當適用判決時之 95 年 7  月 1  日刑法修正
前之行刑權時效或撤緩裁定之 95 年 7  月 1  日刑法修正後之行刑權時
效?
5.
發文日期:098.10.07
要  旨:
法院就數罪併罰案件,於判決主文定應執行刑,並宣告緩刑。若該案件上
訴後,就數罪中之一罪判刑確定時,是否仍有緩刑之適用?執行機關應如
何執行?
6.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依修正後之刑法第 74 條第 2  項規定,緩刑宣告得命犯罪行為人為各款
之各款事項(其中第 1、3 、4 款事項,係在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2
第 1  項第 2、3 、4 款所定內容之範圍內),如違反上開負擔情節重大
,得依刑法第 75 條之 1  第 1  項第 4  款之規定,撤銷緩刑宣告。在
95  年 7  月 1  日新修正之刑法施行後,公訴檢察官於認罪協商時,除
以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2  第 1  項第 2、3 、4 款所列內容與被告
協商外,是否得以刑法第 74 條第 2  項第 2、5 、6 、7 、8 款各款事
項為協商內容?又檢察官以刑法第 74 條第 2  項各款內容達成協商,法
院並據以為協商判決後,如犯罪行為人違反協商內容情節重大,是否得依
刑法第 75 條之 1  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撤銷緩刑宣告?
7.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某甲在台北犯A案經判處徒刑 10 個月、緩刑 5  年,於 94 年 6  月 3
日確定。緩刑期間在台南,因故意另犯B案經判處徒刑1年,於 95  年 1
月 25 日確定。台南地院於 7  月 24 日移送台南地檢署執行。台北地檢
署於 95 年 8  月 20 日始接獲台南地檢署通知緩刑期間另犯案,檢察官
於 95 年 8  月 27 日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有無違反修正刑法第 75 條
第 2  項及第 76 條但書規定?
8.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依修正刑法第 75 條第 2  項及第 75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撤銷緩刑
宣告應於後案裁判確定六個月內為之。依此,若緩刑期內已裁定撤銷緩刑
,在緩刑期滿後始告確定者,得否執行撤銷緩刑之裁定?
9.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受緩刑之宣告,因犯他罪,於緩刑期內受刑之宣告確定,並符合 94 年 2 
月 2  日修正公佈之刑法第 75 條第 1、2 項或增訂第 75 條之 1  第 1
項第 1、2 、3 款撤銷緩刑之條件,依同法第 75 條增訂第 2  項及增訂
第 75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須於他罪判決確定後 6  月以內,聲請撤
銷緩刑。問倘逾此 6  個月內未聲請撤銷緩刑,而緩刑期間尚未屆滿,應
否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10.
發文日期:094.12.16
要  旨:
某甲前因涉犯某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而某甲於緩起訴期間內故
意更犯公共危險罪,則檢察官可否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第一
款之規定撤銷緩起訴?本提案之爭議乃在於被告如於緩起訴期間內故意更
犯之罪其法定刑包含拘役及罰金刑者 (如本件被告所犯為刑法第一百八十
五條之三公共危險罪,其法定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
罰金) ,是否可依據上開條款予以撤銷緩起訴?
11.
發文日期:093.02.19
要  旨:
被告依時間先後順序犯有第一件、第二件及第三件竊盜案,惟因第一件竊
盜案之案情較複雜,警察機關尚在偵辦中,是第二件竊盜案先移送至本署
 (此時第一至第三件竊盜案均已實行) ,因該案情節輕微且前科表上顯示
被告無前科紀錄,檢察官乃予被告緩起訴處分。嗣第一件及第三件竊盜案
先後移送本署,經本署起訴後,被告因連續竊盜行為被判有期徒刑以上之
刑確定,而構成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二款撤銷緩起訴
之事由,執行科因而分撤緩字案件,惟因第二件竊盜案與已判決確定第一
及第三件竊盜案有連續犯之關係,且業經判決確定,若撤銷上開緩起訴後
,所分撤緩偵字案件,仍應因曾經判決確定而為不起訴處分,是撤銷上開
緩起訴並無何實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第一項既規定檢察官
係「得」依職權撤銷緩起訴處分,而非「應」撤銷,則是否可因撤銷無實
益而不予撤銷?
12.
發文日期:091.08.02
要  旨:
某甲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三日因竊盜罪,經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九月十
四日判處拘役五十日,緩刑二年,於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確定。某甲竟於
緩刑前之八十八年八月廿日更犯竊盜罪,經台北地方法院於八十八年十月
廿五日判處徒刑三月,緩刑三年,並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廿六日確定。檢察
官於九十年十月十一日聲請法院就第一案拘役五十日部分撤銷某甲之緩刑
,同日繫屬於法院。法官於九十年十月十七日裁定某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並於九十年十一月五日確定。則某甲之拘役五十日能否執行?
13.
發文日期:087.08.14
要  旨: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業已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廿四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
廿六日生效,依修正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犯第
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三條
第一項至第三項,經判處有期徒刑者,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
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惟法院若就所判處之有期徒刑為緩
刑之宣告,而被告於緩刑期滿,其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則該項保安處分
,應如何執行?
14.
發文日期:086.00.00
要  旨:
某甲前犯傷害罪,經判處拘役四十日緩刑三年,在緩刑期內,又犯侵占罪
,經法院於緩刑期內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其後判之罪刑可否宣告緩刑。
15.
發文日期:082.08.00
要  旨:
某甲曾犯子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執行完畢五年內又犯丑罪,法院疏
未審酌上情,除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外,並喻知緩刑,案經確定後,由檢察
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判決將此違背法令部份撤銷,嗣於該緩刑
期間內甲又犯寅罪,亦經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並確定在案,問是否應向
法院聲請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
16.
發文日期:075.07.00
要  旨:
某甲前後於七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犯偽造文書罪、七十五年一月七日犯竊
盜罪,均經提起公訴,法院分由不同推事審理結果,竊盜罪於七十五年三
月卅一日下午四時宣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偽造文書罪亦於同月日下午五
時宣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同日送達、被告及檢察官均未上訴
,而於七十五年五月十二日同時確定,移送執行,執行檢察官應如何執行
?
17.
發文日期:075.05.00
要  旨:
某甲犯竊盜罪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廿八日判處六月有期徒刑,緩刑三年,
於同年九月十九日確定,同年八月廿七日又犯偽造文書罪,經判處有期徒
刑三月,於同年十一月三十日確定,則首揭先犯竊盜罪所處之緩刑可否依
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予以撤銷?
18.
發文日期:075.00.00
要  旨:
某受刑人前因贓物案件,經甲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在緩刑
期內復犯竊盜罪,經乙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因其現在乙法院所在
地之監獄執行,依刑訴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經乙法院檢察官聲請該
法院裁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確定後移送執行時,該受刑人已出獄不知去向
,無法執行,如須依法通緝時,應由何地方法院檢察處發布通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