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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6)法檢(二)字第 1791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5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高檢七十五年度轄區執行業務研討會(提案一一)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受刑人前因贓物案件,經甲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在緩刑
期內復犯竊盜罪,經乙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因其現在乙法院所在
地之監獄執行,依刑訴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經乙法院檢察官聲請該
法院裁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確定後移送執行時,該受刑人已出獄不知去向
,無法執行,如須依法通緝時,應由何地方法院檢察處發布通緝?
法律問題:某受刑人前因贓物案件,經甲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在緩刑
        期內復犯竊盜罪,經乙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因其現在乙法院所在
        地之監獄執行,依刑訴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經乙法院檢察官聲請該
        法院裁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確定後移送執行時,該受刑人已出獄不知去向
        ,無法執行,如須依法通緝時,應由何地方法院檢察處發布通緝?
討論意見:甲說:因贓物案之原卷及有關資料均存於甲地檢察處保管,由該地檢察處
            發布通緝為宜,惟乙地檢察處既無法執行,應將撤銷緩刑之裁定案
            卷移送甲地檢處併案保管。
        乙說:撤銷緩刑宣告之裁定,既由乙地檢處聲請該法院裁定,依刑法第四
            百五十七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由該處發布通緝,並指揮執行為宜
            ,惟甲地檢處應將有關執行資料(如羈押情形,判決書類等)移送
            乙地檢察處執行。
        研究結果:採乙說。
審查意見:以甲說為當。
座談會研究結果:由分案執行之地檢處發布通緝。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原研討結果,以乙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