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某甲曾犯子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執行完畢五年內又犯丑罪,法院疏
未審酌上情,除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外,並喻知緩刑,案經確定後,由檢察
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判決將此違背法令部份撤銷,嗣於該緩刑
期間內甲又犯寅罪,亦經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並確定在案,問是否應向
法院聲請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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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某甲曾犯子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執行完畢五年內又犯丑罪,法院疏
未審酌上情,除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外,並喻知緩刑,案經確定後,由檢察
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判決將此違背法令部份撤銷,嗣於該緩刑
期間內甲又犯寅罪,亦經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並確定在案,問是否應向
法院聲請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
討論意見:肯定說:非常上訴判決撤銷原確定判決宣告緩刑部份,僅有理論之作用,
其效力不及於被告,亦即緩刑之效力仍然存在,故須另行申請撤
銷緩刑之宣告。
否定說:原判決違背法令部份既經撤銷,則緩刑之宣告己不存在,自無須
再就此不存在之宣告聲請撤銷。
審查意見:一 依民國二七年院字第一七四五號解釋,以肯定說為當。
二 提會討論。
座談會研究結果:同意審查意見採肯定說。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採肯定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七四五號解釋,同意座談會研究結果,以肯定說為當
。
參考法條:刑法 第 75 條 (83.01.28)
刑事訴訟法 第 448 條 (82.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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