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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8 條
1.
發文日期:107.08.29
要  旨:
有關「依刑事判決宣告追徵犯罪所得是否屬行政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
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疑義,業經法務部以中華民國 107  年 8  月
27  日法律字第 10703510290  號函釋明在案
2.
發文日期:107.07.12
要  旨:
有關依刑事判決宣告追徵犯罪所得是否屬行政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之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疑義之意見
3.
發文日期:107.01.08
要  旨: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以「同一行為人」之「同一行為」為前提,倘非屬同一
行為人之同一行為,自得分別處罰,而無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如同
一涉案貨物同時涉及沒收及沒入情形,宜先予究明司法機關依懲治走私條
例及刑法相關規定沒收涉案貨物,與行政機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相關規定對
涉案貨物裁處沒入,是否屬「同一行為人」之「同一行為」同時符合犯罪
構成要件及行政罰構成要件情形
4.
發文日期:103.12.27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26、27、32  條、農藥管理法第 55 條、海關緝私條例第 36
、37  條等規定參照,就非法農藥如同時涉及刑事沒收及行政沒入,依「
刑事優先原則」主管機關在法院未宣告沒收前,不得裁處沒入。惟為避免
確定法院是否宣告沒收期間過久,恐使主管機關裁處沒入罹於裁處權時效
,故建請主管機關注意行政罰法第 32 條規定,就同一行為觸犯刑事法律
與違反行政法義務時,落實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聯繫機制
5.
發文日期:087.05.22
要  旨:
違法地下加氣站危害公共安全,依法為適當之處分
6.
發文日期:086.09.30
要  旨:
勞動檢查機構或警察、消防機關於查獲違章爆竹煙火工廠時,對於製造相
關產品之機械設備能否予以查扣
7.
發文日期:085.06.14
要  旨:
檢警機關應如何妥適執行查緝及對現場供賭博之械具與財物應以何標準查
扣等事項
8.
發文日期:055.05.06
要  旨:
查外國政府在我國領土內不能沒收屬於我國人民之財產。我國人民委託美
軍人員購物而交付價款,係屬委任契約關係,其美軍人員雖占有其價款,
並未取得其所有權,若契約解除,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美
軍人員仍負有償還價金之義務,故在未經購物之前,其價款仍屬於我國人
民所有,殊不宜由美軍當局自行沒收。
9.
發文日期:054.08.07
要  旨:
查供犯罪使用之物,除有特別規定者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始得沒收,
為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所明定。對於沒收供犯罪使用之破壞盜水工具,
因法律並無特別之規定,自應以屬於犯人所有者為限,始得沒收。
10.
發文日期:051.06.19
要  旨:
查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者,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以屬於犯
人者為限,盜得之軍用物不屬於犯人所有,自不得予以沒收。陸海空軍刑
法上之盜賣軍用品罪,雖以盜賣為其犯罪之構成要件,惟盜賣軍用品所得
之價金,難認為因犯罪直接取得之物。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二一四○號解釋
,似不屬於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因犯罪所得之物。
11.
發文日期:050.11.28
要  旨:
查警察機關查獲春宮影片:如有犯罪嫌疑,該影片為犯罪之重要證據,且
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如屬於犯人所有,係屬得
以沒收之物,而電影檢查法第十六條之「罰鍰」、「沒入」係行政罰,兩
者性質不同,既無普通法與特別法之關係,且刑罰與行政罰之規定相競合
時,亦應適用刑法,是以警察機關查獲春宮影片,如有犯罪嫌疑,該春宮
影片,似應併案移送報院,俾使依法處理。
12.
發文日期:050.09.20
要  旨:
查物經宣告沒收者,其所有權究於何時歸屬國庫,我國刑法採權利付與主
義,即沒收物之所有權於執行時歸屬國庫。本案如該犯之妻黃某及陳某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情事,則參照民法第七十條第二項「
有收取法定孳息權利之人,按其權利存續期間內之日數,取得其孳息」之
規定,在沒收股票之諭知未經執行前,其股票所有權仍屬於陳某等,其收
取之股息,亦應屬其所有,似不宜併予沒收。
13.
發文日期:050.09.11
要  旨:
查警察機關扣押之味全膺品,如不構成刑法上之罪名,即難依現行刑事法
規予以沒收處分。
14.
發文日期:050.05.20
要  旨:
查沒入為行政處分,與沒收有別,無刑法總則有關沒收之適用,行政院四
十年四月九日令頒有關金融措施規定補充辦法第二項之沒入,自毋庸經過
司法機關裁定,故法院對於送案之黃金條塊,倘漏未諭知沒收,檢察官應
送由主管行政機關依法自行處理。
15.
發文日期:048.05.30
要  旨:
查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並無沒收規定,台灣省內汽油管
制辦法第五條所謂依法沒收其汽油,自係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為沒收,該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物依第三項規定為得沒收之物,則沒收與否應由
法院裁量,其未宣告沒收者尚不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又汽油現行法令並
不禁止私人持有,非屬違禁物亦不得依刑法第四十條單獨宣告沒收。核閱
原判,該被告等經營油行竟連續非法販賣大量汽油,情節已非輕微,獲案
汽油無從寬免議原因,其未諭知沒收,裁量不無失當。
16.
發文日期:045.12.05
要  旨:
查軍刀並非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違禁物,如未經法院判決
諭知沒收,檢察官即不得執行沒收處分
17.
發文日期:044.06.30
要  旨:
查同一行為不應受兩重處罰,此為不易之原則,試觀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
,或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尚應從一重處斷 (見刑法
第五十五條) ,則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及行政法時其行政罰部份自應為
刑罰所吸收 (參照違警罰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 ,本件盜伐林木之行為既
為分別情形適用森林法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條規定處刑,及依刑法第三十
八條規定將犯罪所得之贓物予以沒收,縱其結果行為兼有觸犯貨物稅條例
規定之行政罰,揆諸前述法理似不能分別依法併科。至所舉自有林木由自
己砍伐未經報稅從事出售之情形,此則既非竊取他人之物即亦無從構成森
木法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條之犯罪行為,自不發生依刑法沒收林木之問題
,此際稅務機關當可其對漏稅行為依法處理。
18.
發文日期:044.02.22
要  旨:
按違禁物品並非以政府明令禁止者為限,來呈所稱之倒轉器如確係專為竊
電用而製造,並不適於其他用途,即應視為違禁物品。
附台灣高等法院檢察處原呈:
據台南地方法院檢察處本年九月九日 (四三) 勳文字第一○三二○號呈以
該處贓證扣押物品中有竊電所用之倒轉器一具,判決確定漏未宣告沒收。
按扣押物未經依法沒收即應發還權利所有人,惟是項竊電倒轉器似係專供
竊電所用,除此別無用處,市上亦不得公開買賣,不無具有違禁物品性質
,是否可視為違禁物品聲請專科沒收等情經函詢電力公司是項倒轉器是否
除專供竊電之用外別無他用及是否為政府明令禁止製造買賣持用之物,嗣
准函復以竊電所用之倒轉器為變壓器之一種,係專為竊電用而製造,並不
適於其他用途,政府未予明令禁止者,當係因鑑定技術非一般人所能分別
之故,惟恐其於沒收後拍賣,仍將流入竊電者之手,經由經濟部轉函鈞部
通飭各法院於保管期滿後予以銷毀,業蒙鈞部於四十二年五月十四日以台
四二令總字第二三一五號令轉飭遵照辦理有案等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