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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8)台令刑(五)字第 298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8 年 05 月 30 日
要  旨:
查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並無沒收規定,台灣省內汽油管
制辦法第五條所謂依法沒收其汽油,自係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為沒收,該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物依第三項規定為得沒收之物,則沒收與否應由
法院裁量,其未宣告沒收者尚不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又汽油現行法令並
不禁止私人持有,非屬違禁物亦不得依刑法第四十條單獨宣告沒收。核閱
原判,該被告等經營油行竟連續非法販賣大量汽油,情節已非輕微,獲案
汽油無從寬免議原因,其未諭知沒收,裁量不無失當。
全文內容:查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並無沒收規定,台灣省內汽油管
          制辦法第五條所謂依法沒收其汽油,自係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為沒收,該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物依第三項規定為得沒收之物,則沒收與否應由
          法院裁量,其未宣告沒收者尚不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又汽油現行法令並
          不禁止私人持有,非屬違禁物亦不得依刑法第四十條單獨宣告沒收。核閱
          原判,該被告等經營油行竟連續非法販賣大量汽油,情節已非輕微,獲案
          汽油無從寬免議原因,其未諭知沒收,裁量不無失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4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