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違法地下加氣站涉案之加氣機具及儲氣槽,因具危險性及不可分割之
特性,為避免不法者業繼續營業危害公共安全,若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相符,請參酌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之建議依法為
適當之處分,請查照。
說 明:一 依經濟部能源委員會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能 (八七) 一字第○四一
六六號函辦理。
二 按經濟部能源委員會於八十七年四月十七日召開「研商如何處理取締
地下加氣站涉及涉案扣押餘氣,加氣機具拆卸與保管及斷絕氣源相關
事宜」會中決議與檢察官辦案相關部分如下:
決議 (二) :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警察機關執行取締地下加
氣站,若查獲之地下加氣站涉嫌違反能源管理法第二十
條之一:「非經許可銷售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能源產品
」規定時,應先行聯繫該管檢察官,參酌法務部八十六
年六月十七日函示,將查扣涉案餘氣通知中油公司各地
營業處,處理餘氣之收購。
決議 (三) :中油公司經執行單位諭知處理地下加氣站餘氣,請即聯
繫具有處理高壓氣體專業能力之工程公司,進行餘氣抽
取、殘氣處理、機具拆卸工作。
決議 (五) :依據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供犯罪所用或
供犯罪預備之物,得沒收之。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三十三條規定,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有
關違法地下加氣站涉案之加氣機具及儲氣槽,因具危險
性及不可分割之特性,偵辦機關於執行取締地下加氣站
時,可建議承辦檢察官將儲氣槽及加氣機具一併扣押,
避免業者繼續營業,危害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