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勞動檢查機構或警察、消防機關於查獲違章爆竹煙火工廠時,對於製造相
關產品之機械設備能否予以查扣
主 旨:貴會函轉臺灣區煙火工業同業公會建議「勞動檢查機構或警察、消防機關
於查獲違章爆竹煙火工廠時,對於製造相關產品之機器設備能予以查扣」
乙節,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貴會八十六年八月四日台八十六勞檢三字第○三三三七一號函。
二 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關於製造、運輸
、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
;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
三萬元以下罰鍰。」復依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供違反本法
行為所用之物,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之。佢沒入,應符
合比例原則。」又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建築物、供犯罪所
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因犯罪所得之物沒收之。因此,本件臺灣局煙
火工業同業公會之建議,如符合上開法條之規定,依法可予以查扣沒
入或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