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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5)台令刑字第 629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5 年 12 月 05 日
要  旨:
查軍刀並非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違禁物,如未經法院判決
諭知沒收,檢察官即不得執行沒收處分
全文內容:查軍刀並非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違禁物,如未經法院判決
          諭知沒收,檢察官即不得執行沒收處分。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4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