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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1)台函刑(五)字第 303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1 年 06 月 19 日
要  旨:
查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者,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以屬於犯
人者為限,盜得之軍用物不屬於犯人所有,自不得予以沒收。陸海空軍刑
法上之盜賣軍用品罪,雖以盜賣為其犯罪之構成要件,惟盜賣軍用品所得
之價金,難認為因犯罪直接取得之物。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二一四○號解釋
,似不屬於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因犯罪所得之物。
全文內容:查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者,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以屬於犯
          人者為限,盜得之軍用物不屬於犯人所有,自不得予以沒收。陸海空軍刑
          法上之盜賣軍用品罪,雖以盜賣為其犯罪之構成要件,惟盜賣軍用品所得
          之價金,難認為因犯罪直接取得之物。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二一四○號解釋
          ,似不屬於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因犯罪所得之物。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4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