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查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者,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以屬於犯
人者為限,盜得之軍用物不屬於犯人所有,自不得予以沒收。陸海空軍刑
法上之盜賣軍用品罪,雖以盜賣為其犯罪之構成要件,惟盜賣軍用品所得
之價金,難認為因犯罪直接取得之物。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二一四○號解釋
,似不屬於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因犯罪所得之物。
全文內容:查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者,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以屬於犯
人者為限,盜得之軍用物不屬於犯人所有,自不得予以沒收。陸海空軍刑
法上之盜賣軍用品罪,雖以盜賣為其犯罪之構成要件,惟盜賣軍用品所得
之價金,難認為因犯罪直接取得之物。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二一四○號解釋
,似不屬於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因犯罪所得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