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沒入為行政處分,與沒收有別,無刑法總則有關沒收之適用,行政院四 十年四月九日令頒有關金融措施規定補充辦法第二項之沒入,自毋庸經過 司法機關裁定,故法院對於送案之黃金條塊,倘漏未諭知沒收,檢察官應 送由主管行政機關依法自行處理。
全文內容:查沒入為行政處分,與沒收有別,無刑法總則有關沒收之適用,行政院四 十年四月九日令頒有關金融措施規定補充辦法第二項之沒入,自毋庸經過 司法機關裁定,故法院對於送案之黃金條塊,倘漏未諭知沒收,檢察官應 送由主管行政機關依法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