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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0)台令刑(五)字第 275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0 年 05 月 20 日
要  旨:
查沒入為行政處分,與沒收有別,無刑法總則有關沒收之適用,行政院四
十年四月九日令頒有關金融措施規定補充辦法第二項之沒入,自毋庸經過
司法機關裁定,故法院對於送案之黃金條塊,倘漏未諭知沒收,檢察官應
送由主管行政機關依法自行處理。
全文內容:查沒入為行政處分,與沒收有別,無刑法總則有關沒收之適用,行政院四
          十年四月九日令頒有關金融措施規定補充辦法第二項之沒入,自毋庸經過
          司法機關裁定,故法院對於送案之黃金條塊,倘漏未諭知沒收,檢察官應
          送由主管行政機關依法自行處理。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4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