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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4)台令參字第 9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4 年 02 月 22 日
要  旨:
按違禁物品並非以政府明令禁止者為限,來呈所稱之倒轉器如確係專為竊
電用而製造,並不適於其他用途,即應視為違禁物品。
附台灣高等法院檢察處原呈:
據台南地方法院檢察處本年九月九日 (四三) 勳文字第一○三二○號呈以
該處贓證扣押物品中有竊電所用之倒轉器一具,判決確定漏未宣告沒收。
按扣押物未經依法沒收即應發還權利所有人,惟是項竊電倒轉器似係專供
竊電所用,除此別無用處,市上亦不得公開買賣,不無具有違禁物品性質
,是否可視為違禁物品聲請專科沒收等情經函詢電力公司是項倒轉器是否
除專供竊電之用外別無他用及是否為政府明令禁止製造買賣持用之物,嗣
准函復以竊電所用之倒轉器為變壓器之一種,係專為竊電用而製造,並不
適於其他用途,政府未予明令禁止者,當係因鑑定技術非一般人所能分別
之故,惟恐其於沒收後拍賣,仍將流入竊電者之手,經由經濟部轉函鈞部
通飭各法院於保管期滿後予以銷毀,業蒙鈞部於四十二年五月十四日以台
四二令總字第二三一五號令轉飭遵照辦理有案等由。
全文內容:按違禁物品並非以政府明令禁止者為限,來呈所稱之倒轉器如確係專為竊
          電用而製造,並不適於其他用途,即應視為違禁物品。
          附台灣高等法院檢察處原呈:
          據台南地方法院檢察處本年九月九日 (四三) 勳文字第一○三二○號呈以
          該處贓證扣押物品中有竊電所用之倒轉器一具,判決確定漏未宣告沒收。
          按扣押物未經依法沒收即應發還權利所有人,惟是項竊電倒轉器似係專供
          竊電所用,除此別無用處,市上亦不得公開買賣,不無具有違禁物品性質
          ,是否可視為違禁物品聲請專科沒收等情經函詢電力公司是項倒轉器是否
          除專供竊電之用外別無他用及是否為政府明令禁止製造買賣持用之物,嗣
          准函復以竊電所用之倒轉器為變壓器之一種,係專為竊電用而製造,並不
          適於其他用途,政府未予明令禁止者,當係因鑑定技術非一般人所能分別
          之故,惟恐其於沒收後拍賣,仍將流入竊電者之手,經由經濟部轉函鈞部
          通飭各法院於保管期滿後予以銷毀,業蒙鈞部於四十二年五月十四日以台
          四二令總字第二三一五號令轉飭遵照辦理有案等由。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4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