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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5)台函刑(五)字第 259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5 年 05 月 06 日
要  旨:
查外國政府在我國領土內不能沒收屬於我國人民之財產。我國人民委託美
軍人員購物而交付價款,係屬委任契約關係,其美軍人員雖占有其價款,
並未取得其所有權,若契約解除,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美
軍人員仍負有償還價金之義務,故在未經購物之前,其價款仍屬於我國人
民所有,殊不宜由美軍當局自行沒收。
全文內容:查外國政府在我國領土內不能沒收屬於我國人民之財產。我國人民委託美
          軍人員購物而交付價款,係屬委任契約關係,其美軍人員雖占有其價款,
          並未取得其所有權,若契約解除,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美
          軍人員仍負有償還價金之義務,故在未經購物之前,其價款仍屬於我國人
          民所有,殊不宜由美軍當局自行沒收。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4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