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查物經宣告沒收者,其所有權究於何時歸屬國庫,我國刑法採權利付與主
義,即沒收物之所有權於執行時歸屬國庫。本案如該犯之妻黃某及陳某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情事,則參照民法第七十條第二項「
有收取法定孳息權利之人,按其權利存續期間內之日數,取得其孳息」之
規定,在沒收股票之諭知未經執行前,其股票所有權仍屬於陳某等,其收
取之股息,亦應屬其所有,似不宜併予沒收。
全文內容:查物經宣告沒收者,其所有權究於何時歸屬國庫,我國刑法採權利付與主
義,即沒收物之所有權於執行時歸屬國庫。本案如該犯之妻黃某及陳某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情事,則參照民法第七十條第二項「
有收取法定孳息權利之人,按其權利存續期間內之日數,取得其孳息」之
規定,在沒收股票之諭知未經執行前,其股票所有權仍屬於陳某等,其收
取之股息,亦應屬其所有,似不宜併予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