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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0)台函刑(五)字第 48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0 年 09 月 20 日
要  旨:
查物經宣告沒收者,其所有權究於何時歸屬國庫,我國刑法採權利付與主
義,即沒收物之所有權於執行時歸屬國庫。本案如該犯之妻黃某及陳某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情事,則參照民法第七十條第二項「
有收取法定孳息權利之人,按其權利存續期間內之日數,取得其孳息」之
規定,在沒收股票之諭知未經執行前,其股票所有權仍屬於陳某等,其收
取之股息,亦應屬其所有,似不宜併予沒收。
全文內容:查物經宣告沒收者,其所有權究於何時歸屬國庫,我國刑法採權利付與主
          義,即沒收物之所有權於執行時歸屬國庫。本案如該犯之妻黃某及陳某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情事,則參照民法第七十條第二項「
          有收取法定孳息權利之人,按其權利存續期間內之日數,取得其孳息」之
          規定,在沒收股票之諭知未經執行前,其股票所有權仍屬於陳某等,其收
          取之股息,亦應屬其所有,似不宜併予沒收。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4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