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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0)台函刑字第 616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0 年 11 月 28 日
要  旨:
查警察機關查獲春宮影片:如有犯罪嫌疑,該影片為犯罪之重要證據,且
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如屬於犯人所有,係屬得
以沒收之物,而電影檢查法第十六條之「罰鍰」、「沒入」係行政罰,兩
者性質不同,既無普通法與特別法之關係,且刑罰與行政罰之規定相競合
時,亦應適用刑法,是以警察機關查獲春宮影片,如有犯罪嫌疑,該春宮
影片,似應併案移送報院,俾使依法處理。
全文內容:查警察機關查獲春宮影片:如有犯罪嫌疑,該影片為犯罪之重要證據,且
          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如屬於犯人所有,係屬得
          以沒收之物,而電影檢查法第十六條之「罰鍰」、「沒入」係行政罰,兩
          者性質不同,既無普通法與特別法之關係,且刑罰與行政罰之規定相競合
          時,亦應適用刑法,是以警察機關查獲春宮影片,如有犯罪嫌疑,該春宮
          影片,似應併案移送報院,俾使依法處理。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4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