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左列案件,應認為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適用本要點辦理:
(一) 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刑事案件注意事項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所列之
重大刑事案件。
(二) 懲治盜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盜匪罪。
(三)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製造、販
賣、運輸、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槍砲彈藥罪。
(四) 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條、第四條之走私罪。
(五) 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第五條、第七條之販賣、運輸、製造、栽種
或意圖販賣而持有煙毒、吸用器具罪。
(六) 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聚眾妨害公務罪。
(七) 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之放火罪。
(八)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之加重危險物罪。
(九)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之輪姦罪,第二百二十六條之因強姦等致被害
人於死、重傷或自殺罪。
(十)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哧取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