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注意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1 年 08 月 17 日
23
二十三  犯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而經宣告緩刑或假釋付保護管束之受處
        分人,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之觀護人,應加強監督,輔導向
        善。並確實依保安處分執行法之規定,將執行保護管束之情形,
        按月報告執行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