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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注意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8 年 10 月 24 日
廢止日期:民國 81 年 08 月 17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檢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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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期檢察官偵查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妥速辦結,特訂定本要點。
二  左列案件,應認為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適用本要點辦理:
 (一) 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刑事案件注意事項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所列之
      重大刑事案件。
 (二) 懲治盜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盜匪罪。
 (三)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製造、販
      賣、運輸、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槍砲彈藥罪。
 (四) 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條、第四條之走私罪。
 (五) 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第五條、第七條之販賣、運輸、製造、栽種
      或意圖販賣而持有煙毒、吸用器具罪。
 (六) 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聚眾妨害公務罪。
 (七) 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之放火罪。
 (八)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之加重危險物罪。
 (九)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之輪姦罪,第二百二十六條之因強姦等致被害
      人於死、重傷或自殺罪。
 (十)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哧取財罪。
三  適用本要點辦理之案件,檢察官應迅依職權週詳調查證據,妥慎認定
    事實。首席檢察官應予以列管。其偵查期限以一個月為原則。
四  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理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應設專案小組
    ,遴選幹練之檢察官組成之,員額較少檢察署,應指定專人辦理,並
    依警察機關之轄區,指定專組檢察官處理轄內案件,以建立檢警雙向
    聯繫。
五  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應分別成立督導小組,就轄區所屬地
    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理之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確實加以督導
    、協調或支援。
六  各級法院檢察署應指定專人,負責收集轄區內發生重大危害治安刑事
    案件之新聞或資料,呈報○○檢察長,以便研究作為主動偵查之參考
    。
七  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於收文後當日分案,並於卷面加蓋「重大危害
    治安刑事案件」戳記,分案後即時送交檢察官辦理。
八  司法警察機關移送之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之人犯,如合於法定羈押
    之要件者,應依法予以羈押,並以押票註明「加強戒護」字樣,以提
    高戒護人員之注意。如被告有串證或湮滅證據之虞者,並應依法禁止
    其接見與通信。
九  檢察官辦理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應積極指揮司法警察人員詳予蒐
    證,偵查中如發現另有共犯或係冒名頂替者,應繼續追查幕後之指使
    人或犯罪集團。
十  知情而藏匿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之人犯者,應依法從嚴追訴,並請
    求法院從重量刑。但其於犯罪發覺前自首,並因提供消息,而捕獲該
    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之人犯,合於刑法第六十一條之規定者,檢察
    官得酌情依職權不起訴處分,以啟自新。
十一  司法警察人員調查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於有搜索或拘提之必要
      而向該管檢察官聲請搜索票或拘票時,檢察官應速予審核,如符合
      法定要件,應即發給。
十二  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之行為或結果跨越數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轄
      區,如司法警察人員需至其他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轄區搜索或拘提
      ,而原承辦檢察官不及處理時,得囑託其他轄區檢察官處理。受囑
      託檢察官應即為必要之協助。
十三  訊問被告非一次期日所能終結者,應於次日連續行之。同一期日上
      午訊問未能終了者,應於下午連續行之。
十四  檢察官於調查證據完畢後,認為應行起訴者,應於三日內結案,提
      出起訴書原本送請首席檢察官核閱,並督促書記官於起訴後二日內
      ,將有關案卷移送法院審理。
十五  檢察官辦理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於提起公訴時,應確實求刑或
      請求法院依法對被告宣告強制工作處分。
十六  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如案情具有教育意義,宜於案件終結後,
      主動發布消息。
十七  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於交付法警室送達時,應
      加蓋「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迅派專人送達」紅色印戳,法警室
      應即指派專人於當日送達完畢,並將送達證書繳回承辦書記官附卷
      。
十八  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審理時,檢察官應始終到庭執行職務,並就
      法院審理情形隨時瞭解。如起訴後發現其他證據,亦應於到庭時提
      出。
十九  檢察官於收受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之判決正本後,應立即詳閱,
      必要時應調卷審核,如發現判決有違誤或不適當之處,應於收受正
      本後三日內提起上訴。
二十  被告對第二審判決上訴者,檢察官應於收受上訴理由狀繕本後三日
      內提出答辯書,最高法院檢察署應於收受案卷後三日內轉送最高法
      院。
二十一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如收受被告之上訴理由書或追加理由書後
        ,依檢察一體之原則,無庸再發文第二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答辯
        。
二十二  犯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之受刑人或受強制工作處分人,其聲請
        易科罰金、停止強制工作、免除強制工作或刑之執行時,檢察官
        應從嚴審核。
二十三  犯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而經宣告緩刑或假釋付保護管束之受處
        分人,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之觀護人,應加強監督,輔導向
        善。並確實依保安處分執行法之規定,將執行保護管束之情形,
        按月報告執行檢察官。
二十四  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內容繁雜者,承辦檢察官得斟酌停分新案
        。
二十五  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如屬於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刑事案件注意
        事項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所列之重大刑事案件者,優先適用本
        要點之規定處理。
二十六  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之案件,其一部分犯罪事實屬本要
        點所列之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者,應全部適用本要點之規定辦
        理。
二十七  辦理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之績效,應列入各機關年終考成及承
        辦人員年終考績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