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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注意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1 年 0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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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各級法院檢察署應指定專人,負責收集轄區內發生重大危害治安刑事
    案件之新聞或資料,呈報○○檢察長,以便研究作為主動偵查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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